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它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如下:
一、诉讼权利
1、原告有权变更、放弃或者增加诉讼请求。
2、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
3、被告或第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管辖权依法提出异议。
4、有权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
5、有权申请回避。
6、有权进行辩论。
7、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8、有权收集、提供证据。
9、有权申请保全证据。
10、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
11、对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有权当庭互相质证。
12、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有权请求调解,可以自行和解。
13、对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类的诉讼,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14、有权依法申请保全或先予执行。
15、离婚案件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不公开审理。
16、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17、有权依法申请执行。
18、如果认为法庭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申请补正。
19、适用普通程序的部分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二、诉讼义务
1、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如有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交答辩状的法定期间内提出。
2、如果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3、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4、离婚案件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5、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并应当尽可能地提交原件或原物。
6、起诉前申请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申请保全的,当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时,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7、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必须到庭。
8、应当遵守诉讼秩序和法庭规则,不得发生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9、在法庭上如要向证人、鉴定人或勘验人发问,应当经法庭许可。
10、如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1、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
12、应当依法交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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