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民法庭、机关各部门:
《慈溪市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庭长接待制度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即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慈溪市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完善庭长接待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健全庭长接待制度,规范庭长接待的工作程序,根据上级法院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庭长包括院机关各部门正、副职。
第三条 庭长接待实行当值庭长轮流制,即每半个工作日安排一名部门正、副职负责接待。
接待地点在立案信访接待大厅。
第四条 庭长接待的日程安排由立案庭负责,并提前一个月予以公布,日程安排公布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值班人确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应自行调整,并于值班前一天告知立案庭。
第五条 当值庭长应按时到岗,不得无故提前离开接待岗位。
第六条 庭长接待范围:
(一)来访人要求由当值庭长接待的;
(二)院领导督办的来访件;
(三)专职信访干部认为应由当值庭长接待的;
(四)为来访者提供法律咨询;
(五)其他宜由当值庭长接待的事项。
第七条 当值庭长在接待过程中,应依法、文明、热情接待,耐心细致地做好来访人的说服教育、释法明理、服判息诉等工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表态。对不属于法院处理的来访件,正确引导来访人员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 当值庭长可以视情通知相关部门领导或承办人共同参与接待。
第九条 当值庭长在接待中,应认真做好来访接待记录。
第十条 根据来访人所反映的具体问题,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属于当值庭长所在部门的来访件,应及时处理并答复当事人;
(二)不属于当值庭长所在部门的来访件,可直接与本院相关部门沟通,并答复当事人;
(三)来访人所反映的信访事项,当值庭长难以处理,来访人又坚持要求院领导接待的,原则上应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和承办人接待,确需院领导接待的,应即时与主管院领导联系汇报;
(四)来访人要求递交信访材料的,当值庭长应当予以接收,并转信访室处理。
第十一条 庭长接待制度的履行情况由立案庭监督检查,如违反本规定,按本院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办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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